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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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單位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保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 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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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