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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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應於入口或明顯處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作業場所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緊急聯絡窗口及其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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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作業場所應於入口或明顯處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作業場所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緊急聯絡窗口及其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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