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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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驗室新進人員於開始實驗操作前,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或設置單位自主辦理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訓練課程八小時以上;其屬第三等級以上實驗室者,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訓練課程八小時以上。
- 2.實驗室在職操作人員每年應參加實驗室生物安全訓練課程四小時以上。
- 3.實驗室操作人員應經其實驗室主管或具二年以上相關操作經驗人員訓練及操作測試合格,始得進行相關實驗操作;訓練及操作測試應作成書面紀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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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