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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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執行田間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動物用藥品樣品未經核准試製。 四、田間試驗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 五、經審查認定田間試驗執行具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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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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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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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