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得知,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2 條中關於學術研究機構的定義,其中包括了政府機關、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以及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我國法人。這樣的規定意在確認進行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的研究機構需具備相應的資格,進行相關試驗工作。例如,政府機關所屬的獸醫研究院進行新藥品的試製工作,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大學獸醫學院進行動物用藥品的田間試驗工作,或是負責動物用藥品研究的相關法人組織。这些都符合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2 條的要求。
- 第十四條之三條文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