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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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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執行田間試驗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有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四、未依核准之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計畫書執行田間試驗。 五、田間試驗場所屬獸醫診療機構,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飼主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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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