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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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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未通過最近一次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檢查。 四、屬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其實驗之操作未符合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五、申請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動物用禁藥。 六、試製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 七、經審查認定樣品試製具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八、申請前一年內執行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或田間試驗,未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留存紀錄或同意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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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