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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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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核定之認證實施計畫或違反本辦法規定,執行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務,情節重大。 二、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可資格。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 四、無正當理由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辦理動物醫事助理認證之終止,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
  2. 2.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所執行之動物醫事助理認證結果,不生採認之效果。
  3. 3.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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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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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核定之認證實施計畫或違反本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