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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 14 條

  1. 1.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核定之認證實施計畫或違反本辦法規定,執行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務,情節重大。 二、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可資格。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 四、無正當理由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辦理動物醫事助理認證之終止,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
  2. 2.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所執行之動物醫事助理認證結果,不生採認之效果。
  3. 3.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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