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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解決少量作物之有害生物缺乏防治藥劑,得進行農藥新增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之田間試驗,並得依實際情形推廣使用;其辦理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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