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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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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解決少量作物之有害生物缺乏防治藥劑,得進行農藥新增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之田間試驗,並得依實際情形推廣使用;其辦理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11條,主管機關可以進行農藥新增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的田間試驗,並根據實際情況推廣使用,相關的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少量作物的有害生物缺乏防治藥劑的問題。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農藥管理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特定的農藥新增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並且進行田間試驗,例如對特定作物的有害生物進行防治,以解決缺乏防治藥劑的情況。

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農藥非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或輸入。   申請農藥登記,應繳納檢驗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嚴格管制農藥之品質,本條規定凡農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准予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與輸入。   二、申請農藥登記,主管機關須予檢驗,其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至其收費標準,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視各種不同情形訂定。

(0960614 修正)

主管機關為解決少量作物之有害生物缺乏防治藥劑,得進行農藥新增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之田間試驗,並得依實際情形推廣使用;其辦理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之二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前段增訂主管機關辦理農藥新增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之田間試驗之緣由,以明定意旨。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31 制定)

一、為嚴格管制農藥之品質,本條規定凡農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准予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與輸入。   二、申請農藥登記,主管機關須予檢驗,其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至其收費標準,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視各種不同情形訂定。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之二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前段增訂主管機關辦理農藥新增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之田間試驗之緣由,以明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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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解決少量作物之有害生物缺乏防治藥劑,得進行農藥新增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之田間試驗,並得依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