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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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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未公告者,得參照其他可行之通用方法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12條,農藥標準規格的檢驗方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如果尚未公告,則可以參照其他可行的通用方法進行。例如,如果某種農藥標準規格的檢驗方法尚未公告,可以參照其他相關的檢驗方法來進行檢驗。

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農藥標準規格及農藥檢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有變更,應於六個月前公告。

立法理由一、我國幅員廣大,農藥之檢驗宜由省主管機關辦理,然其規格則應全國一致,以求品質最低標準之劃一,故規定由中央制訂農藥檢驗辦法。   二、現今科學發達,農藥之發展日新月異,其檢驗方法及標準規格亦可能隨時變更,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規格標準之變更,對於原經檢驗合格之農藥產生重大之影響,故為保護農藥業者起見,明定其變更須於六個月前公告,以便農藥業者為必要之應變措施。

(0960614 修正)

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未公告者,得參照其他可行之通用方法為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移列,並依實務情形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31 制定)

一、我國幅員廣大,農藥之檢驗宜由省主管機關辦理,然其規格則應全國一致,以求品質最低標準之劃一,故規定由中央制訂農藥檢驗辦法。   二、現今科學發達,農藥之發展日新月異,其檢驗方法及標準規格亦可能隨時變更,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規格標準之變更,對於原經檢驗合格之農藥產生重大之影響,故為保護農藥業者起見,明定其變更須於六個月前公告,以便農藥業者為必要之應變措施。

(0960614 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移列,並依實務情形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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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12 條規定:「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未公告者,得參照其他可行之通用方法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