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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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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登記之農藥,其普通名稱、劑型、有效成分種類及其含量、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601231 制定)

農藥許可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登記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二、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三、農藥種類、名稱、理化性狀、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四、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五、其他有關農藥應行登記事項。   前項記載事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於前條公告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其所記載事項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擅自變更,俾維持農藥性狀之同一性。但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其與新規格標準不符之農藥,農藥製造業或輸入業者除應在公告期滿收回或改製外,其許可證之登記事項,亦應配合變更,以符本條規定之目的。

(0911126 修正)

農藥許可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登記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二、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三、農藥種類、名稱、理化性狀、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四、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五、其他有關農藥應行登記事項。   前項記載事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於第十二條公告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0960614 修正)

經核准登記之農藥,其普通名稱、劑型、有效成分種類及其含量、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之一移列,並依實務情形酌作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31 制定)

本條規定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其所記載事項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擅自變更,俾維持農藥性狀之同一性。但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其與新規格標準不符之農藥,農藥製造業或輸入業者除應在公告期滿收回或改製外,其許可證之登記事項,亦應配合變更,以符本條規定之目的。

(0911126 修正)

配合新增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0960614 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之一移列,並依實務情形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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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經核准登記之農藥,其普通名稱、劑型、有效成分種類及其含量、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