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登記之農藥,其普通名稱、劑型、有效成分種類及其含量、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不知道。
農藥許可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登記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二、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三、農藥種類、名稱、理化性狀、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四、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五、其他有關農藥應行登記事項。 前項記載事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於前條公告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其所記載事項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擅自變更,俾維持農藥性狀之同一性。但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其與新規格標準不符之農藥,農藥製造業或輸入業者除應在公告期滿收回或改製外,其許可證之登記事項,亦應配合變更,以符本條規定之目的。
農藥許可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登記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二、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三、農藥種類、名稱、理化性狀、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四、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五、其他有關農藥應行登記事項。 前項記載事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於第十二條公告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經核准登記之農藥,其普通名稱、劑型、有效成分種類及其含量、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之一移列,並依實務情形酌作修正。
本條規定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其所記載事項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擅自變更,俾維持農藥性狀之同一性。但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其與新規格標準不符之農藥,農藥製造業或輸入業者除應在公告期滿收回或改製外,其許可證之登記事項,亦應配合變更,以符本條規定之目的。
配合新增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之一移列,並依實務情形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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