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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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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藥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准。標示變更後,原標示應於六個月內更換之。
  2. 2.前項農藥標示所用文字、應記載事項、警告與注意標誌樣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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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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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601231 制定)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換發。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為維護國民健康或避免重大危害,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第一項之申請換證得免檢驗。

立法理由一、規定農藥許可證以四年為一期,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換發。   二、農藥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如發現在使用上或使用後對人體發生嚴重藥害,為確保人民健康或避免重大危害,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該藥許可證。令其收回改製或銷毀,以免貽害。   三、農藥許可證期間屆滿申請延長而換發新證,農藥本身並未變更,故免予檢驗。

(0721122 修正)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為維護國民健康或避免重大危害,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第一項之申請展延得免檢驗。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換證」之規定,參照藥物藥商管理法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修正為「展延」,並明定每次展延,不得超過四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0771117 修正)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為維護國民健康,確保農藥安全與有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第一項之申請展延,得免檢驗。

立法理由使用農藥一段時間後,可能引發病蟲鼠害或雜草之抗藥性,為確保農藥安全與有效使用,即使農藥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亦得撤銷之。

(0960614 修正)

農藥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標示變更後,原標示應於六個月內更換之。   前項農藥標示所用文字、應記載事項、警告與注意標誌樣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將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農藥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移列至第二項。另為使授權訂定法規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01231 制定)

一、規定農藥許可證以四年為一期,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換發。   二、農藥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如發現在使用上或使用後對人體發生嚴重藥害,為確保人民健康或避免重大危害,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該藥許可證。令其收回改製或銷毀,以免貽害。   三、農藥許可證期間屆滿申請延長而換發新證,農藥本身並未變更,故免予檢驗。

(0721122 修正)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換證」之規定,參照藥物藥商管理法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修正為「展延」,並明定每次展延,不得超過四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0771117 修正)

使用農藥一段時間後,可能引發病蟲鼠害或雜草之抗藥性,為確保農藥安全與有效使用,即使農藥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亦得撤銷之。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將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農藥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移列至第二項。另為使授權訂定法規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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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農藥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標示變更後,原標示應於六個月內更換之。前項農藥標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