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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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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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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登記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二、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國外原製造工廠名稱、地址。 三、農藥普通名稱、廠牌名稱、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四、農藥使用方法及範圍。 五、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事項。
前項記載事項,
非
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
准,不得變更。
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於變更後六個月內,申請
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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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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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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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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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販賣及使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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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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