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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登記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二、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國外原製造工廠名稱、地址。 三、農藥普通名稱、廠牌名稱、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四、農藥使用方法及範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2. 前項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變更。
  3. 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於變更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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