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藥管理法16

快速跳轉
  1. 1.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2. 2.前項申請展延,得免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
  3. 3.經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之農藥,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後,其申請許可證展延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但申請該農藥核准登記時已檢附者,不在此限。
  4. 4.第一項農藥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16條,農藥許可證的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這表示農藥的許可證最多可以被延長十年。 2.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農藥許可證的展延申請可以免除農藥標準規格的檢驗。 3.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16條的第3項,對於已經經過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的農藥,在申請許可證展延時,需要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不過如果在申請核准登記時已經檢附過則不在此限。 4. 農藥許可證的各項程序和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 103 年 12 月 9 日衛生署藥字第 0000000 號公告 - 行政院公報 101 年 5 月 24 日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風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立法沿革 5

(0601231 制定)

農藥製造業者應設農藥工廠,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工廠登記外,並應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高農藥品質,農藥應由合格農藥工廠製造,未經核准設立並依法登記之工廠不得生產農藥,以免農藥品質流於粗劣。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廠標準,以便藉提高設廠標準而提高農藥品質,並奠定適當之生產能率,以配合農業需要。

(0750425 修正)

農藥製造業者,應設農藥工廠,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工廠登記外,並應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照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將第二項訂定設廠標準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0771117 修正)

農藥製造業者應設農藥工廠,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工廠登記外,並應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立法理由為維護勞工安全衛生,以及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成立,將本條現行第二項會同訂定設廠標準之機關「經濟部及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會同「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應需要。

(0960614 修正)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之申請展延,得免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   第一項所定農藥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整併為本條,並變更條次。   二、參酌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條規定,爰將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現行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四年」之規定修正為「五年」;第二項有關農藥許可證之撤銷事宜,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另有關農藥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有關農藥許可證之廢止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有關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或展延,應繳納證照費;其證照費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可依規費法辦理,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

(1031209 修正)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申請展延,得免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   經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之農藥,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後,其申請許可證展延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但申請該農藥核准登記時已檢附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農藥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由於時代進步,科學技術與時俱進,現行農藥登記時所要求繳交之相關毒理資料較過去完備,參考美國環境保護署之規定,增列第三項定明登記時間超過十五年之農藥許可證申請展延時,應依據第十條授權訂定之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所規定之試驗項目,補充過去辦理登記未提供之毒理資料,俾使過去登記之農藥能重新確認其安全性。此外,為使業者能充分準備前揭毒理試驗相關資料,定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五年施行,以為過渡準備。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601231 制定)

一、為提高農藥品質,農藥應由合格農藥工廠製造,未經核准設立並依法登記之工廠不得生產農藥,以免農藥品質流於粗劣。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廠標準,以便藉提高設廠標準而提高農藥品質,並奠定適當之生產能率,以配合農業需要。

(075042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照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將第二項訂定設廠標準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0771117 修正)

為維護勞工安全衛生,以及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成立,將本條現行第二項會同訂定設廠標準之機關「經濟部及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會同「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應需要。

(0960614 修正)

一、將原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整併為本條,並變更條次。   二、參酌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條規定,爰將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現行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四年」之規定修正為「五年」;第二項有關農藥許可證之撤銷事宜,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另有關農藥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有關農藥許可證之廢止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有關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或展延,應繳納證照費;其證照費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可依規費法辦理,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

(1031209 修正)

一、由於時代進步,科學技術與時俱進,現行農藥登記時所要求繳交之相關毒理資料較過去完備,參考美國環境保護署之規定,增列第三項定明登記時間超過十五年之農藥許可證申請展延時,應依據第十條授權訂定之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所規定之試驗項目,補充過去辦理登記未提供之毒理資料,俾使過去登記之農藥能重新確認其安全性。此外,為使業者能充分準備前揭毒理試驗相關資料,定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五年施行,以為過渡準備。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16 條規定:「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