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農藥管理法第17條的解釋。
經核准設立之農藥工廠,於訂購機器設備後,得申請購買所需之試車原料。
立法理由農藥工廠設立完成登記後始准其購買試車原料,恐時間上拖延致妨害農藥工廠之經營,是以本條規定工廠經核准設立,且已訂購機器設備者,即可申請購買試車原料。
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農藥核准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農藥許可證。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銷該農藥許可證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藥事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爰明定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農藥核准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之處置規定。
農藥工廠設立完成登記後始准其購買試車原料,恐時間上拖延致妨害農藥工廠之經營,是以本條規定工廠經核准設立,且已訂購機器設備者,即可申請購買試車原料。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藥事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爰明定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農藥核准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之處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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