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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成品農藥分裝之委託,委託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始得為之。受委託人以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限。
  2. 前項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由委託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
  3. 依第一項及前項核准或廢止核准之農藥,應辦理農藥標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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