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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者,如兼營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
立法理由農藥販賣業者不以專營為限,如係兼營,須將農藥與其他商品隔離陳列貯存以策安全。
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其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實務需要,將農藥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提昇至本法並酌作修正。
農藥販賣業者不以專營為限,如係兼營,須將農藥與其他商品隔離陳列貯存以策安全。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實務需要,將農藥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提昇至本法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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