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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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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2. 2.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其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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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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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農藥販賣業者,如兼營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

立法理由農藥販賣業者不以專營為限,如係兼營,須將農藥與其他商品隔離陳列貯存以策安全。

(0960614 修正)

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其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實務需要,將農藥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提昇至本法並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31 制定)

農藥販賣業者不以專營為限,如係兼營,須將農藥與其他商品隔離陳列貯存以策安全。

(0960614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實務需要,將農藥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提昇至本法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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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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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34 條規定:「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