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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以備主管機關
  2. 前項記載資料應保存三年,並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其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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