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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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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或廣告。
  2. 2.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3. 3.前項所定農藥廣告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藥管理法第36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農藥之使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農藥使用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以資週密。

(0960614 修正)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或廣告。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農藥廣告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款「農藥生產業者」及第七款有關「製造」之名詞定義,爰將「農藥製造業者」修正為「農藥生產業者」第一項及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爰將第三項酌予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01231 制定)

規定農藥使用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以資週密。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款「農藥生產業者」及第七款有關「製造」之名詞定義,爰將「農藥製造業者」修正為「農藥生產業者」第一項及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爰將第三項酌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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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36 條規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