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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或廣告。
  2.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3. 前項所定農藥廣告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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