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農藥管理法第36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農藥之使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農藥使用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以資週密。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或廣告。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農藥廣告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款「農藥生產業者」及第七款有關「製造」之名詞定義,爰將「農藥製造業者」修正為「農藥生產業者」第一項及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爰將第三項酌予修正。
規定農藥使用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以資週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款「農藥生產業者」及第七款有關「製造」之名詞定義,爰將「農藥製造業者」修正為「農藥生產業者」第一項及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爰將第三項酌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