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張之情事。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37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的農藥,不適用本法的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張之情事。這表示未經核准的農藥雖然不適用本法的規定,但在標示、宣傳或廣告上仍需遵守真實、不得誇張的原則。例如,如果某種農藥曾經因為高毒性而被禁用,即使不適用農藥管理法的規定,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仍然不得含有虛偽的宣稱,以避免對使用者和消費者的誤導。
農藥之運輸、倉儲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加強農藥管理,農藥之運輸倉儲管理,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以免農藥危害,因事涉交通,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會同訂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張之情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部分天然素材具有防除有害生物之功效,依規定須為農藥登記。惟該等資材安全性較高,爰增訂本條。
為加強農藥管理,農藥之運輸倉儲管理,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以免農藥危害,因事涉交通,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會同訂定。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部分天然素材具有防除有害生物之功效,依規定須為農藥登記。惟該等資材安全性較高,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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