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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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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任何非農藥的產品,不得標示或宣傳具有農藥效果。在本案例中,法院依據該條款判決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因標示的產品具有農藥藥效而加以處罰。這符合法條對於標示具有農藥藥效的限制。

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所、倉庫及製造、加工、分裝等場所執行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農藥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規定主管機關得派遣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廠商之營業所倉庫等地,執行檢查工作,為明暸其經營情形,並得令廠商提出業務報告,以利檢查工作之有效執行。   二、農藥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以期檢查之標準及方式,能全國一致。

(0960614 修正)

非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 名詞
(0601231 制定)

一、規定主管機關得派遣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廠商之營業所倉庫等地,執行檢查工作,為明暸其經營情形,並得令廠商提出業務報告,以利檢查工作之有效執行。   二、農藥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以期檢查之標準及方式,能全國一致。

(0960614 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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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38 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