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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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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農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農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農藥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 三、轄內農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四、轄內農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 五、其他有關轄內農藥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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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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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01231 制定)

本法所稱成品農藥,係指左列各款之藥品:   一、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病蟲害及雜草之藥品。   二、促進或抑制農林作物生長之藥品。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列為保護農林作物之藥品。   農藥原體可直接供前項各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視為成品農藥。

立法理由規定「成品農藥」一詞之意義。由於農藥原體可直接施用於農作物,對該等原體自亦須以「成品農藥」視之,惟本法對成品農藥與農藥原體之管理不盡相同,特對作為成品農藥之原體加以限制,明定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0721122 修正)

本法所稱成品農藥,係指左列各款之藥品或生物製劑:   一、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病蟲鼠害、雜草者。   二、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   三、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列為保護農林作物之用者。   農藥原體,可直接供前項各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視為成品農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增列「生物製劑」。   二、配合目前科技發明,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擴大管理範圍以期周延,如用於家蠶增絲之藥劑等可調節有益昆蟲生長,應予納入管理。   三、原第一項第三款改列為第四款。   四、第二項未修正。

(0960614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農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農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農藥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   三、轄內農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四、轄內農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   五、其他有關轄內農藥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農藥管理之主管事項,以資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藥管理法法規
(0601231 制定)

規定「成品農藥」一詞之意義。由於農藥原體可直接施用於農作物,對該等原體自亦須以「成品農藥」視之,惟本法對成品農藥與農藥原體之管理不盡相同,特對作為成品農藥之原體加以限制,明定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0721122 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增列「生物製劑」。   二、配合目前科技發明,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擴大管理範圍以期周延,如用於家蠶增絲之藥劑等可調節有益昆蟲生長,應予納入管理。   三、原第一項第三款改列為第四款。   四、第二項未修正。

(0960614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農藥管理之主管事項,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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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農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