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農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 二、全國性農藥管理法規之制(訂)定、研議、釋示及執行。 三、農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四、全國性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全國性農藥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全國性農藥管理之協調或執行。 七、農藥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農藥管理事項。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以下事項: 1. 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全國性農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 2. 制定、研議、釋示及執行全國性農藥管理法規。 3. 進行農藥管理的研究發展及宣導工作。 4. 負責全國性農藥管理人員的訓練及管理。 5. 監督全國性農藥管理業務的執行。 6. 在全國范圍內協調或執行農藥管理工作。 7. 進行農藥管理的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8. 處理其他有關全國性農藥管理事項。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會以相關的法規條文和解釋來進行逐條釋義。然而,在這個特定案例中,我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來進行釋義。因此,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所稱農藥,為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所稱農藥之定義。列於第六款中之農藥工業級原體,因其有可直接施用者,納入農藥範圍,惟此項農藥之使用應依本法第五條但書之規定。
本法所稱農藥,係指成品農藥、農藥原體及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農藥以外之其他農用化學品浮濫使用,對增加農藥藥效之展著劑等應列入管理,以資保護農民利益。 二、修正農藥定義,將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列入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農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 二、全國性農藥管理法規之制(訂)定、研議、釋示及執行。 三、農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四、全國性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全國性農藥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全國性農藥管理之協調或執行。 七、農藥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農藥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農藥管理之主管事項,以資明確。
規定本法所稱農藥之定義。列於第六款中之農藥工業級原體,因其有可直接施用者,納入農藥範圍,惟此項農藥之使用應依本法第五條但書之規定。
一、為防止農藥以外之其他農用化學品浮濫使用,對增加農藥藥效之展著劑等應列入管理,以資保護農民利益。 二、修正農藥定義,將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列入管理。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農藥管理之主管事項,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