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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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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2條,本法所規定的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表示農藥管理法的管理機關涵蓋了中央及地方政府,具有相當的權限範疇。 參考資料:農藥管理法第2條及法規相關解釋文件。

立法沿革 5

(060123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立法理由規定農藥之主管機關。

(0721122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目前行政組織已無「局」之編制,故刪除原條文所列「局」。

(0750425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主管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0910524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0960614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31 制定)

規定農藥之主管機關。

(0721122 修正)

目前行政組織已無「局」之編制,故刪除原條文所列「局」。

(0750425 修正)

配合主管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0910524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0960614 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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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