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2條,本法所規定的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表示農藥管理法的管理機關涵蓋了中央及地方政府,具有相當的權限範疇。 參考資料:農藥管理法第2條及法規相關解釋文件。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立法理由規定農藥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目前行政組織已無「局」之編制,故刪除原條文所列「局」。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主管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規定農藥之主管機關。
目前行政組織已無「局」之編制,故刪除原條文所列「局」。
配合主管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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