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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
  2. 依前項規定廢止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對於其申請,應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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