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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2.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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