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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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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2. 2.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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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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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60614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又為避免沒入之物品日後產生爭議,實務上將於物品處理前先行抽樣送驗,並留存部分樣品作為證據保全。另將禁用農藥與偽農藥、劣農藥及器械、原料分列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另由於所查獲之禁用(偽、劣)農藥、器械、原料等物品,為避免受處罰者推卸責任,致物品非因受處罰者所有而不得沒入,增加執法困難,爰增訂沒入之物不論屬何人所有,均可沒入之規定。   四、第一項第四款另增訂違反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八條之沒入處罰規定。   五、原條文第四項移至第二項,並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

(0601231 制定)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又為避免沒入之物品日後產生爭議,實務上將於物品處理前先行抽樣送驗,並留存部分樣品作為證據保全。另將禁用農藥與偽農藥、劣農藥及器械、原料分列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另由於所查獲之禁用(偽、劣)農藥、器械、原料等物品,為避免受處罰者推卸責任,致物品非因受處罰者所有而不得沒入,增加執法困難,爰增訂沒入之物不論屬何人所有,均可沒入之規定。   四、第一項第四款另增訂違反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八條之沒入處罰規定。   五、原條文第四項移至第二項,並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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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