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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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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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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
沒入
之: 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 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
第七條第一款
偽農藥之器械、原料。 四、違反
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
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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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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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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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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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販賣及使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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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檢查、取締及獎勵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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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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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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