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7條規定,偽農藥指的是農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或者摻雜其他有效成分的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抽換國內外產品,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以及所含有效成分的名稱與核准不符。從法規的逐條釋義中可以看到,農藥管理法第7條針對偽農藥的定義作了清楚的說明,描述了農藥未經核准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等行為的情形,並且列舉了多種情況作為範例加以說明,讓人能夠清楚了解什麼樣的行為被視為偽農藥。
本法所稱劣農藥,係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經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分之含量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 二、超過有效期間者。 三、品質發生變化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
立法理由規定「劣農藥」之定義,劣農藥為形式上合法之農藥,而在實質上因故發生品質上變化以致不合規格,或其成分離合乎規格,然使用時對農作物發生藥害之農藥。
本法所稱劣農藥,係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經檢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分之含量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 二、超過有效期間者。 三、品質發生變化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
立法理由劣農藥如有本條第二款所定超過有效期間之情形,經檢查即可發現,故增列「檢查或」三字。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序言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原條文各款之「者」字。 三、為杜絕仿冒農藥產品之情事發生,確保農藥之安全性及有效性,爰增訂第三款仿冒國內外產品者屬偽農藥之規定,以資明確。 四、第三、四款遞移為第四、五款。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立法理由為提升農藥管理效益,偽農藥之危害程度不同,應施予不同程度之處罰;原條文第一款未經核准者與第三款仿冒國內外產品之違法樣態相同,且考量其危害情節相同,爰合併規範,並維持違反之法律效果為行政刑罰;其餘第二款至第五款危害相對較輕,於罰則部分則改處以行政罰。
規定「劣農藥」之定義,劣農藥為形式上合法之農藥,而在實質上因故發生品質上變化以致不合規格,或其成分離合乎規格,然使用時對農作物發生藥害之農藥。
劣農藥如有本條第二款所定超過有效期間之情形,經檢查即可發現,故增列「檢查或」三字。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序言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原條文各款之「者」字。 三、為杜絕仿冒農藥產品之情事發生,確保農藥之安全性及有效性,爰增訂第三款仿冒國內外產品者屬偽農藥之規定,以資明確。 四、第三、四款遞移為第四、五款。
為提升農藥管理效益,偽農藥之危害程度不同,應施予不同程度之處罰;原條文第一款未經核准者與第三款仿冒國內外產品之違法樣態相同,且考量其危害情節相同,爰合併規範,並維持違反之法律效果為行政刑罰;其餘第二款至第五款危害相對較輕,於罰則部分則改處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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