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劣農藥,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分之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 二、超過有效期間。 三、第一款所定有效成分含量以外之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8條,劣農藥指的是經核准登記的農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有效成分的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 2. 超過有效期限 例如,如果一份農藥的有效成分的含量超過或不符合標準規格,這就符合劣農藥的定義。 參考資料: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最新的相關報告可提供相關的例子和情境。
本法所稱標示,係指標籤及仿單。
立法理由規定「標示」之定義,係指藥物藥商管理法上之標籤及仿單。
本法所稱劣農藥,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分之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 二、超過有效期間。 三、第一款所定有效成分含量以外之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序言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原條文各款之「者」字。 三、為避免原條文第三款品質發生變化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與第一款有效成分之含量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屬劣農藥之規定,產生競合之疑義,爰將原條文第三款「品質發生變化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修正為「第一款所定有效成分含量以外之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以資明確。
規定「標示」之定義,係指藥物藥商管理法上之標籤及仿單。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序言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原條文各款之「者」字。 三、為避免原條文第三款品質發生變化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與第一款有效成分之含量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屬劣農藥之規定,產生競合之疑義,爰將原條文第三款「品質發生變化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修正為「第一款所定有效成分含量以外之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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