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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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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藥管理法第9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農藥的製造、加工或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農藥的製造、加工或輸入符合法規,並保障農產品安全和農民利益。例如,在判決書中提到的案例中,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農藥,即屬違反此項規定,應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本法所稱農藥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農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製造原料輸入之業者。   前項農藥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服務。

立法理由規定「農藥製造業者」之定義。

(0960614 修正)

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有關農藥應經檢驗合格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予以規範。另增訂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免辦理登記之規定,以符合實際情形。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申請農藥登記,應繳納檢驗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可依規費法辦理,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01231 制定)

規定「農藥製造業者」之定義。

(0960614 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有關農藥應經檢驗合格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予以規範。另增訂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免辦理登記之規定,以符合實際情形。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申請農藥登記,應繳納檢驗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可依規費法辦理,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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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9 條規定:「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