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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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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6條的規定,禁用農藥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的農藥。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舉例該法規定的禁用農藥,例如被查扣的農藥含有禁用成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輸入及使用。這些都屬於禁用農藥的範疇。

立法沿革 3

(0601231 制定)

本法所稱偽農藥,係指農藥經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者。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偽農藥之定義,凡形式上不合法者或其有效成分不合規格達一定程度以上者均屬之。

(0771117 修正)

本法所稱偽農藥,係指農藥經檢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者。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立法理由一、本法第五章定有「監督、檢查及取締」專章,其中第三十八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執行檢查。故如有本條第三款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等情形,經由上開檢查即可發現,毋須再經檢驗。

(0960614 修正)

本法所稱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農藥使用安全,爰明定所稱禁用農藥之定義,以資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31 制定)

本條規定偽農藥之定義,凡形式上不合法者或其有效成分不合規格達一定程度以上者均屬之。

(0771117 修正)

一、本法第五章定有「監督、檢查及取締」專章,其中第三十八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執行檢查。故如有本條第三款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等情形,經由上開檢查即可發現,毋須再經檢驗。

(0960614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農藥使用安全,爰明定所稱禁用農藥之定義,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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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所稱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