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6條的規定,禁用農藥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的農藥。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舉例該法規定的禁用農藥,例如被查扣的農藥含有禁用成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輸入及使用。這些都屬於禁用農藥的範疇。
本法所稱偽農藥,係指農藥經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者。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偽農藥之定義,凡形式上不合法者或其有效成分不合規格達一定程度以上者均屬之。
本法所稱偽農藥,係指農藥經檢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者。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立法理由一、本法第五章定有「監督、檢查及取締」專章,其中第三十八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執行檢查。故如有本條第三款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等情形,經由上開檢查即可發現,毋須再經檢驗。
本法所稱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農藥使用安全,爰明定所稱禁用農藥之定義,以資明確。
本條規定偽農藥之定義,凡形式上不合法者或其有效成分不合規格達一定程度以上者均屬之。
一、本法第五章定有「監督、檢查及取締」專章,其中第三十八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執行檢查。故如有本條第三款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等情形,經由上開檢查即可發現,毋須再經檢驗。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農藥使用安全,爰明定所稱禁用農藥之定義,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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