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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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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廢止撤銷許可證之農藥,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回收或銷毀該農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輸入農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專供研究試驗,或為教育示範之用者,以其數量不多且具研究性質,其進口自宜免予事先登記。至於緊急防治用者如須經事先登記恐緩不濟急,故也免予事先登記規定。

(0960614 修正)

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回收或銷毀該農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經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繼續販售,造成危害國人健康及生態環境,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製造業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以免流用。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31 制定)

專供研究試驗,或為教育示範之用者,以其數量不多且具研究性質,其進口自宜免予事先登記。至於緊急防治用者如須經事先登記恐緩不濟急,故也免予事先登記規定。

(0960614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經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繼續販售,造成危害國人健康及生態環境,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製造業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以免流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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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19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回收或銷毀該農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