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回收或銷毀該農藥。
我不知道。
輸入農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專供研究試驗,或為教育示範之用者,以其數量不多且具研究性質,其進口自宜免予事先登記。至於緊急防治用者如須經事先登記恐緩不濟急,故也免予事先登記規定。
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回收或銷毀該農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經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繼續販售,造成危害國人健康及生態環境,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製造業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以免流用。
專供研究試驗,或為教育示範之用者,以其數量不多且具研究性質,其進口自宜免予事先登記。至於緊急防治用者如須經事先登記恐緩不濟急,故也免予事先登記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經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繼續販售,造成危害國人健康及生態環境,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製造業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以免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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