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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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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56條,若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沒收的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要進行適當的處理,這些費用是由受處分人負擔的。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在法律相關的文件中找到,例如最新的農藥管理法修正條文或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中可能會有相關的案例。

立法沿革 1

(0960614 修正)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有關物品沒入之規定,對於該沒入物品之處理費用,應由受處分人負擔,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增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之規定。

  • 沒入名詞
(0960614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有關物品沒入之規定,對於該沒入物品之處理費用,應由受處分人負擔,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增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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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56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