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56條,若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沒收的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要進行適當的處理,這些費用是由受處分人負擔的。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在法律相關的文件中找到,例如最新的農藥管理法修正條文或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中可能會有相關的案例。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有關物品沒入之規定,對於該沒入物品之處理費用,應由受處分人負擔,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增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有關物品沒入之規定,對於該沒入物品之處理費用,應由受處分人負擔,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增定沒入之農藥、器械、原料及物品,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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