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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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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規定之業者名稱、人員姓名、地址、違法產品及違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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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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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31209 增訂)

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規定之業者名稱、人員姓名、地址、違法產品及違法情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農藥流向管制及違法行為之處罰效果,參酌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就違反本法規定之業者,得公布其名稱、人員姓名、地址、違法產品及違法情節。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2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農藥流向管制及違法行為之處罰效果,參酌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就違反本法規定之業者,得公布其名稱、人員姓名、地址、違法產品及違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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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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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53-1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規定之業者名稱、人員姓名、地址、違法產品及違法情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5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5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