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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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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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條,根據法律解釋,本條所涉及的是農藥的定義,依據用途是否具有農藥效果,而非僅僅以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來區分。農藥的定義包括了成品農藥、農藥原體以及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製品,並且依據其用途,例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病蟲害、用於調節作物生長等。這樣的區分方式旨在配合農藥登記,以用途為判斷標準,而非僅以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來判斷是否為農藥。 舉例來說,根據農藥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農藥可以分為已登記未滿八年的有效成分、新劑型或新含量的農藥、新使用範圍的農藥以及已核准登記且屆滿八年的成品農藥。這些都是依據用途來判斷農藥分類的範例。
- 農藥管理法法規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農藥管理法 第 5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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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