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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8.26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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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2.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事項,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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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已准登記之農藥進行安全評估及藥效評估,評估結果未有安全疑慮及藥效不顯著者,應公告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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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 三、委託分裝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2. 前項經核准委託分裝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分裝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分裝之核准,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藥標示之變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8.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