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已核准登記之農藥進行安全評估及藥效評估,評估結果未有安全疑慮及藥效不顯著者,應公告評估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農藥管理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