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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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工廠應置下列專任技術人員,其資格規定如下: 一、專門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農化、化學、化工、藥學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技師資格者。但製造生物製劑之專門技術人員者,應聘用大專以上微生物、農化、植物病蟲害、藥學、生化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技師資格者。 二、檢驗人員:具有大專以上農化、化學、化工或相關科系畢業、相關類科技術士或高職農化、化工、化驗科畢業具有一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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