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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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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定以無人飛行載具施藥,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作: 一、由代噴農藥之業者為之。 二、無人飛行載具及其操作人員,應符合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無人飛行載具操作人員,應取得空中施作(無人飛行載具)類別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無人飛行載具機身,應依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樣式標示識別碼。 五、施藥作業時,距地面一點五公尺處風速不得大於每秒三公尺,且無人飛行載具飛行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人直昇機:不得超過植冠上方四公尺。 (二)無人多翼機:不得超過植冠上方二公尺。但水稻以外之作物苗期,飛行高度限於植冠上方二公尺至四公尺間。
  2. 2.前項施藥作業後三日內,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台填報施藥紀錄,並上傳飛行軌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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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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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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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 6-1 條規定:「前條所定以無人飛行載具施藥,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作業: 一、由代噴農藥之業者為之。 二、無人飛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