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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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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確保使用農藥安全,主管機關得派員至田間、集貨、理貨、加工、分裝或貯存等場所無償抽取農作物或農產品,並得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農藥使用種類或方法,以及農產品來源或進出貨交易憑證資料,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時,應作成紀錄,並由生產者、貨主、其代表人或指派之人員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無故拒絕者,主管機關應於紀錄上詳實記載該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3. 3.第一項所稱貨主,係指各該場所農產品之持有人,包括將不同來源之農產品混合或無法提供農產品來源之各該場所經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 7 條,主要是在保障農藥使用的安全,主管機關有權派員至田間、集貨、理貨、加工、分裝或貯存等場所無償抽取農作物或農產品,並得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農藥使用種類或方法,以及農產品來源或進出貨交易憑證資料,同時禁止任何人規避、妨礙或拒絕。 訂定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產品的安全性,特別是對於農藥殘留的管控,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根據此法條,主管機關在執行抽驗時,必須記錄查詢過程,並取得相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如果有人無故拒絕提供資料,則主管機關應當詳實記載拒絕的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產品的安全和透明度,讓消費者能夠安心食用。具體執行時,主管機關需要確保農產品的資料來源真實可靠,以及禁止任何人規避或妨礙抽驗的執行。這樣的作法,可以增加農產品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使消費者更有信心。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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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 7 條規定:「為確保使用農藥安全,主管機關得派員至田間、集貨、理貨、加工、分裝或貯存等場所無償抽取農作物或農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