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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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 7 條,主要是在保障農藥使用的安全,主管機關有權派員至田間、集貨、理貨、加工、分裝或貯存等場所無償抽取農作物或農產品,並得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農藥使用種類或方法,以及農產品來源或進出貨交易憑證資料,同時禁止任何人規避、妨礙或拒絕。 訂定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產品的安全性,特別是對於農藥殘留的管控,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根據此法條,主管機關在執行抽驗時,必須記錄查詢過程,並取得相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如果有人無故拒絕提供資料,則主管機關應當詳實記載拒絕的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產品的安全和透明度,讓消費者能夠安心食用。具體執行時,主管機關需要確保農產品的資料來源真實可靠,以及禁止任何人規避或妨礙抽驗的執行。這樣的作法,可以增加農產品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使消費者更有信心。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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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