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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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第5條,當委託加工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加工契約的情況發生時,委託人應在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委託加工的核准,並且辦理農藥標示的變更。這條法規的參考來源是農藥管理法第38條,表明非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例如,如果有農藥在委託加工期間發生了不良事件,委託人應依法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的變更。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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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