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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3.26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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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藥生產業者於該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委託具有加工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能力之農藥生產業者加工農藥。
  2. 前項委託加工以委託一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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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成品農藥委託加工,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委託人持有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託人持有之同一劑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三、委託加工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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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委託加工之成品農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品質責任應由委託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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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委託加工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加工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加工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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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契約期間屆滿或有前條所定情事,後需繼續或另行委託加工時,委託人應重新申請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3.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