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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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內容屬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內容標示;非屬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者,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應自行依產品特性標示,圖文不得與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重疊,且不得有虛偽或誇張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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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7條,農藥標示內容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內容來標示,必須符合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果不屬於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的業者,則應根據產品特性自行標示,但圖文不得與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重疊,並且不得有虛偽或誇張情事。 根據農藥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具有農藥藥效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例如,如果一家農藥生產業者在農藥標示中標示了不符合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的內容,並且有虛偽或誇張的情況,則違反了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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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