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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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原體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製造日期及批號。 五、農藥普通名稱。 六、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 七、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八、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法定度量衡單位表示。 九、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一、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二、危害圖式、危害防範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十三、基因改造農藥原體應註明基因改造字樣。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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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