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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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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間。 四、農藥普通名稱。 五、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六、劇毒性成品農藥,應註明劇毒農藥字樣;基因改造成品農藥應註明基因改造字樣;其他成品農藥,應註明農用藥劑字樣。 七、作用機制,應包括殺菌劑抗藥性行動委員會(FungicideResistance Action Committee, FRAC)、殺蟲劑抗藥性行動委員會(InsecticideResistance Action Committee, IRAC)、除草劑抗藥性行動委員會(HerbicideResistance Action Committee, HRAC)等國際權威組織所定之作用機制代碼。 八、採用歐洲商品條碼(EuropeanArticle Number, EAN)之農藥產品條碼。 九、危害圖式、危害防範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十、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法定度量衡單位表示;內容物分裝為小包裝者,應另標明小包裝數量及每包淨重量或容量。 十一、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十二、委託分裝者,應註明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 十三、委託加工者,應註明加工工廠名稱及地址。 十四、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 十五、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十六、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十七、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八、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2. 2.前項應記載事項之標示應牢固附著於農藥每一零售單位。但無法全部標示於農藥每一零售單位者,至少應標示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定應記載事項,並將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標示於農藥附加之說明書,該說明書不得與農藥每一零售單位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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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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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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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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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