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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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外,應以中文為限。但下列記載事項得使用外文: 一、化學成分名稱。 二、生物製劑學名。 三、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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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根據法規,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了農藥普通名稱可以中英文並列外,其他記載事項應以中文為限,但有幾種情況可以使用外文,包括化學成分名稱、生物製劑學名、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以及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農藥的化學成分名稱為一個外文單詞,在標示上是可以使用外文來記載該化學成分名稱的。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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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