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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田間試驗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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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藥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分為下列二類: 一、單項使用範圍。 二、延伸使用範圍。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延伸使用範圍,應以代表性使用範圍進行田間試驗,其群組化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代表性使用範圍及其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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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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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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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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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 4 條規定:「農藥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分為下列二類: 一、單項使用範圍。 二、延伸使用範圍。前項第二款所定延伸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