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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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藥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分為下列二類: 一、單項使用範圍。 二、延伸使用範圍。
- 2.前項第二款所定延伸使用範圍,應以代表性使用範圍進行田間試驗,其群組化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代表性使用範圍及其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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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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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