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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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田間試驗田區與非農藥田間試驗田區應有明確劃分,並應於試驗田區設立明顯標示及警示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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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農藥田間試驗田區與非農藥田間試驗田區應有明確劃分,並應於試驗田區設立明顯標示及警示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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