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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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9條之規定,農藥許可證核發、展延、廢止、撤銷及逾期失效之相關資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根據農藥管理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農藥許可證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才得製造或輸入。這些規定強調了農藥許可證核發之程序和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資訊。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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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