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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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製造、加工或輸入農藥,其單項數量應依下列規定核准之。但辦理農藥登記所需之規格檢驗、田間試驗、毒理試驗、試車或緊急防治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量核准: 一、粉劑或粒劑成品農藥,單項不得超過十公斤。 二、粉劑或粒劑以外之其他劑型成品農藥或農藥原體者,單項不得超過二公升或二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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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申請製造、加工或輸入農藥時,其單項數量應依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第5條的規定核准。其中,粉劑或粒劑成品農藥的單項數量不得超過十公斤,而其他劑型成品農藥或農藥原體的單項數量則不得超過二公升或二公斤。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農藥的使用和銷售符合輸入目的,防止滥用農藥對農作物、動植物和環境造成過大的損害。在實際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需要遵守這些數量限制,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來支持申請。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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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