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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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農藥生產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輸入農藥原體,應委託農藥生產業者輸入。
- 2.前項受委託輸入之農藥生產業者申請輸入農藥原體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併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轉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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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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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藥管理法 第 25 條條文
- 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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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